Article 33

In force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适用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不得低于原建造、改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既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规划、建设和消防制度,依法优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实现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