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宣传月、安全生产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开设消防宣传专题专栏。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地铁站台、公交站台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