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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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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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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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事项;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事项;
(七)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修正案的基本构想,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应邀联名提议案的代表应当认真研究议案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经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参加联名的代表必须亲笔签名。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或者部分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致使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回答询问可以当面向代表回答,也可以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在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主席团会议上回答;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
质询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罢免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每名代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件有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空泛笼统或者向全社会范围提倡性内容的;
(五)涉及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的;
(六)涉及军队或者军事设施方面的;
(七)同一内容的问题作为议案提出后又以建议形式提出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有领导人员负责,并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要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应当由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答复时应当附答复函及反馈意见。答复函及反馈意见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至迟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办理工作,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再作答复。
代表应当接受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认真填写答复函及反馈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反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活动。
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代表推选产生,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及其活动,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学习代表履职知识,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五)讨论、研究代表拟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和单位。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涉及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案件以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重要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约见要求应当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要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改进工作。对代表在约见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
代表列席会议前,应当就拟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作出拘留决定的同时,向该代表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或者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接到执行机关书面报告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交。
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规定的报告手续,即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刑事审判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根据需要,代表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提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乡镇和街道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本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有意给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制造事端和矛盾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组织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对包庇、纵容、支持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hapter 5联系代表与代表联系群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应当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议议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应当参加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每年闭会期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在闭会期间,代表要以各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下,代表应积极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将联系方式告知选民,并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hapter 6对代表的监督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十五日前,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并书面通知代表和原选举单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二)在会议期间,临时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某次全体会议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三)在闭会期间,代表不能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活动的,应当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并得到批准,报本级代表联络机构备案;不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并得到批准,报本级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备案。
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或者活动。
在会议期间,缺席代表名单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各代表团。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年初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统一安排,书面报告上一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二)直接选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统一安排,每届至少两次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进行述职,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的评议。不进行述职的年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列席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四)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的情况。
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每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一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作为推荐下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一)因个人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境)外出工作或者就业达一年以上,并仍将在本行政区域(境)外工作或就业,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二)本职工作较忙,不能按时参加代表大会或者代表活动的;
(三)在一届任期内两次请假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两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三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四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的;
(五)两次被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六)长期患病,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应当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大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的同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再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并告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代表本人。
(一)辞职被接受的;
(二)被罢免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代表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通知代表新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安排代表活动。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