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交视察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报告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涉及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案件以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重要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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