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联系安排。

约见要求应当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要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改进工作。对代表在约见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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