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代表有权依法联名,就下列事项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事项;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事项;

(七)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修正案的基本构想,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应邀联名提议案的代表应当认真研究议案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经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参加联名的代表必须亲笔签名。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