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活动的参与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应当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议议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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