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开发区、城镇街道应当设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开展代表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乡镇和街道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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