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Chapter 2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Article 5In force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