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有领导人员负责,并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要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应当由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答复时应当附答复函及反馈意见。答复函及反馈意见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至迟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办理工作,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再作答复。
代表应当接受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认真填写答复函及反馈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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