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Chapter 6 对代表的监督Article 57In force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一)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二)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代表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