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