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统一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和单位。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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