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执行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年初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统一安排,书面报告上一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二)直接选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统一安排,每届至少两次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进行述职,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的评议。不进行述职的年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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