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罢免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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