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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98 部

税务部门文件里还有 9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6日66 条
    •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29日41 条
    •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9日5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19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日71 条
    • 第四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30日84 条
    •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7月25日55 条
    • 第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8日24 条
    •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69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1日71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修改、废止的决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或者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3日85 条
    • 第七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或者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二十一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所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未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人力…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3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职工,或者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4月24日154 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