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一)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对方所需资料的;(四)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