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因其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