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的;

(二)对工会的书面建议、意见、要求不予研究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