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一)不接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二)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拒不实施或者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