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体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
(三)就有关监督事项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和解;
(四)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
(五)提请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六)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八)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
(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协商和处理
劳动者投诉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劳动者。
工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基层工会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只有一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或者由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调查。
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用人单位不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沟通,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根据工作需要,还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意见。
(一)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的;
(二)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三)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