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