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