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