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