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