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