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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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4,302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3日31 条
    •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九条(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3月28日67 条
    •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管理权限决定;专业工程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3月24日87 条
    •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保障机制和业务指导监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第五十二条被赋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28日71 条
    •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3月26日18 条
    • 第十七条承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协调配合,承担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相应的巡查、制止等监督检查职责。
    • 第九条(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4月26日72 条
    •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09年5月12日35 条
    •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5月15日52 条
    •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 第四十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地方法规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9日25 条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违法行为人意愿,安排参加相关社会服务;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18日69 条
    • 第六十一条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共享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征信服务、纳税和社会保险等信息,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3月30日77 条
    •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地方法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6月13日59 条
    •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9月27日68 条
    •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四十七条(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 地方法规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36 条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单位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3月19日66 条
    •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地方法规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0月10日34 条
    •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地方法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4月16日38 条
    • 第三十六条(六)擅自设立行政处罚或者改变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程序;
    • 第六条(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第六条(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 地方法规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8月14日43 条
    • 第六条(五)依法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 地方法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19年5月29日57 条
    • 第五十四条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2012年12月12日10 条
    • 第五条(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