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依法归集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行为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