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太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负责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负责风景区旅游事业发展;

(四)负责风景区内与风景名胜有关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与风景名胜保护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依法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