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单位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