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承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协调配合,承担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相应的巡查、制止等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