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管理权限决定;专业工程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建筑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