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二)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备设施、标识标志的;(三)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