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