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分别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