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要的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事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
各级机关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保障经费预算。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机关资产配置处置、调剂使用、清查登记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扣除相关成本后,收益上缴国库。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机关用地布局。
各级机关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进行建设、调整、处置等,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并可以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使用单位履行办公用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和安全标准。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和同级机关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对本级公务用车编制、配置、运行、处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动公务出行本级统一服务保障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机关应当落实节约优先的方针,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工作生活方式,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杜绝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食堂餐饮节约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按照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用作公益活动的场所。
第三章保障机制
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统一的制度和标准,鼓励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需求,制定集中保障工作计划。
尚未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由各级机关制定保障工作计划,列明具体项目、依据、目标、数量、经费等内容,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政务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统筹物资调配、加强人员管控、实施应急采购、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等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机制,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健全机关运行成本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考评和对同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节约使用能源资源规定,造成浪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