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完善机关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指导本级机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