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定额标准。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