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事项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公务接待制度,确定公务接待标准及范围。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