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公务接待制度,确定公务接待标准及范围。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