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