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
(二)挪用、截留、克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经费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公务用车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出开支范围或者标准举办会议、组织活动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节约使用能源资源规定,造成浪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