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机关资产配置处置、调剂使用、清查登记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扣除相关成本后,收益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