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机制,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健全机关运行成本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考评和对同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