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推动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能。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并可以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