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统筹保障资源,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机关运行保障科学化、规范化。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