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