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第二章投资促进
省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独资或者合资金融机构。
鼓励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医疗、职业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满足多层次服务消费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要素保障等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定供应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典型案例。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审查相关工作、标准外文翻译以及标准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推广实施的,有关部门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可以参考或者采用。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在国内外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成果的外商投资企业专家代表,吸纳到国际标准化人才库。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
制定机关公布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提供相应的外文译本或者摘要,并根据需要公布实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融资模式、保障需求等优化保险产品,提升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保险保障,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支持外国机构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再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等组合质押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服务。
省金融管理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推动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基金设立流程和外汇登记等手续。
支持各类基金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细化再投资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并加强宣传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工作,宣传投资环境和制度政策,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外商投资指引。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者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为外国机构申请办展提供便利服务和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展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聚合先进技术、实验设施、资金、人才、数据等资源,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团队与跨国公司对接,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
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各级各类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位特点和政策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省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便利。
第三章投资保护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优化汇兑、结算、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探索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支付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发挥知识产权对吸引外商投资的制度作用。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等部门建立应对网络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行为的协同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支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商事调解组织探索制定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调解规则,推动涉外商事纠纷有效解决。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和实践,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仲裁机构聘任境外仲裁员,支持境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支持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依法开展涉外法律服务。
第四章优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外商投资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涉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策指南集中列明和查询解读、惠企政策兑付、专业服务咨询等功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提供投资、工作、生活、旅游、医疗、养老、留学等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在政务服务办事场所设立国际服务专区,组建专业外语服务团队,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于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具体操作指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制度,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法经营,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并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自治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门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与外商投资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报送投资信息作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筹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放宽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且允许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