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实行再投资与新增外资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细化再投资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并加强宣传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