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