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国际展览会、论坛、赛事等活动,为市场主体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国际市场供需对接渠道,助力推广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品牌融入全球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者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为外国机构申请办展提供便利服务和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展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